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www.zwgk.shenyang.gov.cn)或本部门网站(www.symtc.com)上查阅,还可以在全市各查询点进行现场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的规定,分类和编排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的范围。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说明》。
2、公开形式。本部门主要通过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或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zwgk.shenyang.gov.cn;或登录本部门网站,网址为(http://www.symtc.com)。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触摸屏、户外led大屏幕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制作相关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及本部门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向本部门提出申请。
1、公开的范围。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28-3号
办公时间:8:30-17:30(夏季);8:30—17:00(冬季)
联系电话:24085101
传真号码:24084166
邮政编码:110011
电子邮箱:bangs@symtc.com
3、申请的提出。
(1)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和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的受理。本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示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示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示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的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电话举报或投诉。
投诉电话:24084009;
传真号码:24084166;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28-3号
办公时间:8:30-17:30(夏季);8:30—17:00(冬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监督电话:83962762,传真号码:83962729,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邮政编码:110014。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