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主动如实报告疫情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医疗、疾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的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不如实提供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者等信息,逃避防疫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违反隔离、治疗的相关规定,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或者过失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医疗人员采取的防疫、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防疫防控措施,扰乱全市疫情检测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点以及涉疫情集中安置观察点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1月27日零时以后尚未登记报告的湖北来沈人员和外地已来(返)沈人员,必须于2月11日17时前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外地即将来(返)沈人员至沈后必须在2日内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