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准确一致地发布地铁政务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地铁指挥部及各所属公司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均由地铁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地铁指挥部所属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由牵头部门负责报请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向公众公开发布该政府信息,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负责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地铁指挥部及各所属公司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部门发送《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发布协意见书》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将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六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部门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部门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部门、相关业务负责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部门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