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
“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监察处负责监督考核。
第四条 地铁指挥部所属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l 日前,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地铁指挥部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地铁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地铁指挥部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在沈阳市政务公开信息网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2.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