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各处室、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处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政府信息公开前不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罪责任。
(一)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二)应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