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三条 各部门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2日内,将本部门是否答复的意见及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公开范围的,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做好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五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有关部门存在信息交叉的,受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明确答复主体,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答复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受理部门要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各部门要将依申请公开答复进展情况及时与地铁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并将最终答复结果在答复申请人3日内报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