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各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范围包括地铁指挥部各处室、所属公司。
第三条 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各处室、所属公司。
第四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地铁指挥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网上填报、解释统计指标和开展相关培训等项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部署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各单位每月采用纸介报送两种方式上报统计月报表,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工作。
(二)各单位要如实上报统计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完成统计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
(三)除有特别指明,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填写“0”。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工作,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