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落实文化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依法行政、文化产业发展等规划;
(四)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安排重大财务资金等;
(五)重大行政处罚等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承办处室应当于指挥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前七天提交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四条 提出议题的承办处室应当向地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决策内容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决策权限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第六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后,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或反对的理由、依据,提交指挥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