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规定
为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地铁指挥部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挥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纪要。 第三条 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五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5年12月31日